税务总局新出3招大幅提高出口退税效率
发布时间:2016-10-09 10:12:12 文章来源: 您是第0位浏览者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以下简称《公告》),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公告》要求,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1.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①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②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③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④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2.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①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②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③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3.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①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②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③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4.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①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②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公告》规定,纳入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开展综服企业试点工作范围的综服企业:中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世贸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嘉晟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汇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经国税机关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综服企业受中小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由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综服企业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将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中小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
由综服企业开具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业务,按现行规定由委托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委托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