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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可否自行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

发布时间:2014-12-05 13:58:16   文章来源:    您是第0位浏览者

  【简要案情】某企业招有一些外来务工人员,企业按照本地的有关规定为他们办理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由于社保现在受到地域限制,目前尚未建立全国全覆盖结转制度,员工在离开本地时已有保险关系可能会中断,另有些职工家庭经济非常窘迫困难向企业提出申请,要求不缴社保,而以现金形式返还,帮助解决现实生活困难,提出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有责任自己负,与企业无关。上述双方自签的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我国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应尽义务。
  上述案例中,虽然从形式上来看,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议不缴纳社保费用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从实质内容来看,合同的生效要件必须是合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办理社会保险问题自行协商,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此协议为无效协议。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双方均应补缴社会保险费,从公平原则出发,劳动者应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本人的社会保险费用返还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