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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50条”服务指南》最全版上线

发布时间:2020-03-11 14:07:06   文章来源:江苏省发改委    您是第0位浏览者

360截图20200311140817780.jpg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单位分别牵头负责,围绕"苏政50条"中41条政策举措,深化细化为152项具体服务事项和相关办理指南,涵盖能源价格、重大项目、投资审批、产业支持、要素保障、税费减免、财政贴息、财政补助、金融服务、信用建设、社保费率减免、劳动用工、交通保障、普惠金融、企业融资、续贷转贷和担保再担保、降本增效、商贸流通、三农服务、进出口便利化、惠企便民、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等方面。

《"苏政50条"服务指南》

(全篇)

一、《苏政"50条"》第3条:视疫情变化和防控情况,规范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序复工。

△服务事项1: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具备条件且防控措施到位的室外旅游场所,可逐步有序对居民开放。

适用范围: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放的室外旅游场所。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室外旅游场所经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放后,报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国家4A、5A级景区开放的,需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资源开发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或县(市、区)政府公告、开放场所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国家4A、5A级景区需登录江苏智慧文旅平台(www.jswlpt.com)【景区有序开放备案填报】模块填报备案信息。

二、《苏政"50条"》第4条: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服务事项2: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申报。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县区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正反面照片;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3: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申请,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经办单位: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理由附页(纳税人对申请情况需补充说明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上月初至申请当日,疫情期间网上办理时可提供银行账户网银电子截屏、照片或电子账单);经办人身份证件(网上办理的,上传原件照片正反面;邮寄办理的,提供复印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的)。

△服务事项4: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另行公告(请关注近期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官方网站)。

△服务事项5:进出口纳税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海关依企业申请,审核批准后免征税款滞纳金。

适用范围:进出口纳税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征税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关税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滞纳金减免的书面申请,在缴款期限满3个月内缴税的税单,以及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在规定缴款期限内缴款的证明材料。

三、《苏政"50条"》第5条: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服务事项6: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高新技术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7: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8: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适用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优惠政策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9: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0: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范围: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办理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苏政"50条"》第6条: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并按规定临时性减免地方性收费。

△服务事项11:免征市场监管部门收取的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和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具体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受理窗口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3:免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药品收取的药品注册费。

适用范围: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防控产品收取的医疗器械企业;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企业。

适用时间:2020年1月1日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结束,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携带受理通知书、缴费凭证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费免征或返还事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部门: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受理通知书

△服务事项14: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确保落实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或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服务事项15:对实行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适用范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自主申报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五、《苏政"50条"》第7条:落实好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储备商品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服务事项16:对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7: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单据或凭证;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服务事项18: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物流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已实现该部分信息互联互通的可不提供)、仓储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六、《苏政"50条"》第8条:对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所在设区市可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服务事项19:对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主动通知在贷项目单位免付利息。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20:对还贷有压力的旅游企业可延长不超过一年的还款期。

适用范围: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2019年已投放贷款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前一月提出申请报告(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21:对中小微旅游企业开辟贷款"绿色通道",给予低息贷款支持,同时享受免除2020年1-6月份利息支持。

适用范围:原则上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已入库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相关项目所在企业直接与基金管理人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具体经办单位:基金管理人(江苏省再保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报告 、提供旅游项目情况、财务资料(咨询电话:025-52371550、84917717)

△服务事项22: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引导A级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企业申报纾困资金项目。

适用范围:在江苏省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A级旅游景区、重点乡村旅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企业。

A级旅游景区申报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企业运行主体,2019年游客接待量须在50万人次以上。

重点乡村旅游企业申报的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或原星级乡村旅游区,2019年游客接待量原则上在20万人次以上。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资源开发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表》《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县(市、区)两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意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认定文件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相关财务资料,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23: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引导旅游星级饭店申报纾困资金项目。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旅游星级饭店。扶持项目为2019年1月1日之后新建、续建或完工的,金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项目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表》《江苏省重点旅游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市、区两级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星级饭店证书复印件,相关财务资料,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24: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要求,引导旅行社企业积极应对经营困难,更好履行社会责任;实行择优分类奖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在江苏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行社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申报,依据2019年度旅行社企业经营规模、贡献度、信誉度等,由各设区市按照本地旅行社企业总数15%综合择优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奖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管理处、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提前下达2020年旅行社企业奖补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3A以上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清单复印件(2019年12月份)》《税务机关出具的2019年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

△服务事项25:根据《关于组织做好支持文旅企业纾困资金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文旅发〔2020〕18号)文件中《关于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 实行择优分类奖补的实施办法》要求,实行择优分类奖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 2018年复核评定的绿色网吧企业和2019年评定的绿色网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申报,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按辖区内绿色网吧总数15%的比例择优推荐,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评审组进行复核,结果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奖补。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教科文处

经办单位: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择优分类奖补申报表》《引导扶持绿色网吧企业发展择优分类奖补申报承诺书》《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复印件、绿色网吧评定文件,其他佐证材料等。

△服务事项26: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行业可自2020年1月1日起依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所在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7: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适用范围: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七、《苏政"50条"》第9条: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资金支付困难的,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支持地方研究制定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户租金的奖励办法。

△服务事项28:2020年2月份房租免收,3月份、4月份租金减半收取。承租方已支付2-4月份房租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承租方未支付2-4月份房租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适用范围:承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独资、全资)、省级文化体育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认]和个体工商户。鼓励事业单位控股、参股企业和省级文化体育控股、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出租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的,则由出租单位自行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同时报财政部门备案(省级主管部门的减租事项另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承租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省级文化体育企业房产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责任处室:资产管理处

经办单位:涉及房产出租的各行政事业单位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

△服务事项29:疫情防控期间,省属国有企业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0年2月份租金、减半收取3-4月份租金;具体减免方式可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涉及各市地方国有企业的房产按照各市相关部门制订的房租减免细则办理。

适用范围:承租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全资企业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省属企业所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积极推动实施房租减免政策。中小微企业范围依据工信部等四部局委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予以确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租人向出租房产的相关国有企业提出申请,按所在集团相关管理要求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提出减免方式,经双方认可后办理减免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

责任处室: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

经办单位:房屋出租的相关省属国有企业

需要提交的办理材料: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说明(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认说明),出租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苏政"50条"》第10条: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贸外资企业,各级积极研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平稳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轻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

△服务事项30:支持我省食品农产品企业扩大出口。对复工复产的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及时跟进指导,有针对性地帮扶企业提升自检自控水平,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出口食品农产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临时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

适用范围:食品农产品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主动指导。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动植物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31:农产品采用分类管理、线上审核、企业承诺等方式实施监管,保障企业正常出口。

适用范围:农产品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办理类型:自愿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出口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分类管理申请后,海关对申请材料实行"不见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实时调整企业分类等级,降低现场查验和监管频次。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动植物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②生产工艺及流程图,相关技术指标;③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④相关规定有要求的,应当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⑤企业风险分析报告。

△服务事项32: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业申请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暂免收费,以不见面办理方式为主。

适用范围:境内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加入江苏商事法律服务QQ群113552604或登陆http://www.rzccpit.com在线申请办理。(网址申办步骤:注册账号—"个人中心"页面绑定企业信息—"商事证明书"页面新增录入基本信息—选择出证周期"立等"—添加文件"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选择认证类型"新冠疫情事实性证明书"—上传佐证材料(汇总成一个PDF文件)—填写文件取回方式—生成订单)

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责任处室:法律事务部

具体经办单位:省贸促会、设区市贸促会(宿迁市贸促会暂无法办理)、常熟市贸促会、张家港市贸促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受疫情影响的合同或代理协议、订舱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公告、通知或海陆空相关延期/取消通知等影响合同履行的材料。

九、《苏政"50条"》第11条:落实国家减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进口。对按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服务事项33:对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经确认后,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期内,按照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进口紧缺疫情防控物资且落实减免税政策后价格仍偏高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省商务厅申请。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商务厅外贸处、财务处,省财政厅工贸处

经办单位:省商务厅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正在研究制定申报指南(请关注省商务厅官网)。

△服务事项34:对于进口防护服、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优先办理免税手续。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扩大高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等进口。

适用范围: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模块提交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关税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服务事项35:对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的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指定专人负责,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进口口岸转场到目的地现场检验的"一站式"服务,实行"随到随检"。

适用范围:相关商品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收货人或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到场,或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申请。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商品检验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省和设区市相关重大项目、防疫工作相关进口成套设备的证明材料。

十、《苏政"50条"》第12条:对列入全国性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优惠资金及中央财政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经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服务事项36:对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列入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且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37:对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的新增贷款,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照企业获得贷款时所参照的一年期LPR,结合贷款期限,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贴息期限1年。

适用范围:全国性名单外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等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财政部门在2020年5月10日前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会同发改、工信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初审后,将市、县的审核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审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贴息申请。申请中要说明贷款用途,并注明企业名称、开户行、接受贴息资金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加盖单位公章;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④《其他疫情防控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⑤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情况等佐证材料;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十一、《苏政"50条"》第14条:充分发挥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作用,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超过20倍的授信额度,对发生的风险损失可由准备金优先予以代偿。

△服务事项38:为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适用范围:省内中小型现代服务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省现代服务业融资增信业务合作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江苏银行"服务之星"、招商银行"服贸贷"、工商银行"财服贷"、民生银行"惠服贷")申请办理相关授信业务。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经济建设处

经办单位:江苏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省内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办理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础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基础资料,业务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苏政"50条"》第15条: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申报条件、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优先给予并加大支持力度。对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扩大产能或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对其新增设备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对从事服装等关联行业在疫情防控中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

△服务事项39: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技术改造、核心技术攻关等项目,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上浮10%。

对纳入省级以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经规定流程会省财政厅审核后,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按核定的疫情防控相关设备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其他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临时转产防护用品的企业,其车间升级改造及新增设备产生的费用,由市县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适用范围:省内制造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预计在2020年3月下发,将及时在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布)要求,通过当地工信和财政部门申报,提供电子版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综合规划处、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县)的工信局、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2020年度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通知要求,申报企业向当地工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承诺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填写申报汇总表。

十三、《苏政"50条"》第16条: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服务事项40: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办理类型:自行享受

办理方式:自行享受优惠,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相关证明资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留存备查即可。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的发放单位

需要留存备查的材料: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

△服务事项41: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可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结束后,需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再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大厅等渠道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税务部门可提供一对一精准辅导。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

经办单位:各地办税服务厅、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十四、《苏政"50条"》第17条:加强政银企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得盲目抽贷款、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服务事项42: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生产经营主体优先安排贷款。对确因疫情影响造成贷款到期而还贷有困难的贷款主体,优化展期审批程序,适当延长还款期,展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

适用范围:纳入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金农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富农贷"、江苏银行"新农贷"、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益农贷"范围的贷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贷款主体向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分支机构申请,按照银行业务流程办理。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经办单位:当地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银行的业务流程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服务事项43: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公司,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同时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等借款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网点客户经理当面对接、收集材料,并提交授信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署合同,发放贷款。二是可以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相关机构监管处

经办单位:当地银行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44: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湖北省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和物流运输业的实体中小微企业免收2月份全月贷款利息的规定,免收部分行业实体中小微企业2月份贷款利息。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从事批发零售、物流运输的实体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对接联系相关企业直接办理。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45:做好受困企业的续贷工作。针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保持支持力度不下降、授信额度不减少,并引导带动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提供支持。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逾期、违约情况,妥善进行处置;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征信逾期等不利影响,积极协助予以解决。

适用范围: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客户中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与相关公司客户部门联系,提出续贷申请等需求。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按照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续贷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苏政"50条"》第18条: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服务事项46: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支持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不得盲目断贷、抽贷、压贷。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予以适当奖励。

适用范围: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省级金融机构等。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结束后,由各省级金融机构等向省财政厅申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财政厅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由各省级金融机构等提交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无还本续贷的贷款笔数、金额、占同类贷款比重等数据及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47: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安排10亿元资金,专项用于以转贷款模式支持小微企业。

适用范围: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

办理类型:银行申请

办理方式: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转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48:支持符合规定投向的小微企业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小微企业转贷款",满足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日常运营等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江苏省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小微企业向当地城商行、农商行提出融资申请,当地城商行、农商行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转贷款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同业结算账户,并提供中小银行与实际用款企业相关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经办单位:当地城商行、农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转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六、《苏政"50条"》第19条:对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本息兑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做好展期、延期披露的申请、沟通、报备和缓释公司债短期流动性风险等工作。

△服务事项49: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

适用范围:辖区上市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公司监管处、公司检查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50:公司债券发行人与本次疫情涉及的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可向证券交易所进行专门咨询。

适用范围:公司债券发行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或者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十七、《苏政"50条"》第20条:支持证券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生产型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指导开辟优先服务通道,通过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捷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全力保障医疗药品和物资的供给。

△服务事项51:鼓励和引导辖区证券经营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对防疫抗疫相关企业的融资服务,多形式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流向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适用范围:辖区法人证券公司、防疫抗疫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防疫抗疫相关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可直接与辖区各证券公司联系。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机构检查处

经办单位:各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各证券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52:支持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尤其是疫情防控涉及的重点医疗物资和相关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科研攻关、生活必需品、建筑施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承销其疫情防控债券满足融资需求。

适用范围: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领域的企业,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法律及政策要求,其中用于疫情防控的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创新产品可酌情调整)。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发行人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发行申请,对于符合"绿色通道"要求的,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特事特办,加快推进债券注册和发行。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市场与投资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债券发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八、《苏政"50条"》第21条: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的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指导发行人用好申报"绿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

△服务事项53: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申报"绿色通道",鼓励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支持企业合理运用企业债券满足融资置换需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债券存续期间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文件规定的,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报企业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进行申报,按照企业债券办事指南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办事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54: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和行业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或用于偿还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公司债券的,建立发行服务绿色通道,即报即审、特事特办,简化审核流程,优先安排审核会议。

适用范围:辖区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十九、《苏政"50条"》第22条: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展期或续贷利息。

△服务事项55: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

适用范围:符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各金融机构联系对接发改、工信等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内企业办理,或者由符合条件的重点保障企业携带有效证件至各金融机构网点申请办理优惠利率贷款业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保江苏分公司、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货币信贷管理处

经办单位: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56: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的名单内骨干企业,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适用范围:重要医用和生活物资名单内骨干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线下渠道办理。客户自行至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二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各银行机构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银行机构营业厅,各银行客服电话、网站、微信、APP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于线下渠道办理的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人行征信查询授权书、财务报表、经营佐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提供)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对于线上渠道办理的客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57:对名单内企业实行特殊的信贷政策,适当调整客户评级授信准入要求,拓宽应急救灾贷款支持范围,优化疫情期间贷款管理要求。同时,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抗击疫情主题金融债专项资金,压降疫情防控企业融资成本。

适用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人民银行提供的全国性重点医用物品和重点生活物资重点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58:支持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物品和生活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重点企业,通过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人民银行再贷款,满足日常经营所需资金。

适用范围: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和人民银行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名单内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规划发展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苏政"50条"》第23条: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发挥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机制作用,中标的中小企业可以凭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服务事项59:疫情防控期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费下降20%,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财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补助。

适用范围: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省财政厅按年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当年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实施办法,并按因素法向各地下达切块资金。担保机构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申报材料。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信厅

责任处室:金融处

经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资金申请报告;②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年度年检合格证明等;③《担保业务补助申请表》;④《担保业务明细表》;⑤提供保证合同(银行与担保机构签订)、收费发票记账联、借款借据扫描件; 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60:减半收取担保费。疫情防控期间,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增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在现行1%的基础上减半收取,确保实际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0.5%。减收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按执行期内实际担保天数计算。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需求,确保做到应担尽担,应担快担。

适用范围:我省符合条件的承担粮食、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生活必需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生产环境和流通环节的新增和到期续保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在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省农担公司出具担保函的项目,均可享受省财政担保费减半征收政策。保费减免金额=核保金额×1%×50%×优惠月数(指放款通知书出具月到2020年6月的实际月数)÷12。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农业农村处

经办单位: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各分支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正常项目申请提供相关基础材料,无需额外提供减免保费材料。

△服务事项61: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开设时间为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为期6个月),为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贴现、转贷、无还本续贷等各项服务,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上年同类企业贷款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利率至少下降0.3个百分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切实压降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自助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www.jsjrfw.com),注册后即可办理。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责任处室:发展一处

经办单位:省联合征信公司,各参与"绿色通道"金融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注册根据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网站提示操作。企业点选产品或发布融资需求请根据各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应说明操作。

△服务事项62:鼓励各类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适当补助。

适用范围:因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主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求办理。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设区市、县(市、区)金融监管局

责任处室:监管二处

经办单位: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相关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63:调减再担保费率,鼓励引导合作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所有2020年一季度新增的各类再担保业务,在原再担保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5%,其中,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再担保费率下调50%。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合作担保机构以及在保客户为江苏省重点防控物资企业名单中的企业,免收再担保费。引导合作担保机构将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其中小微企业降至1%以下。

适用范围:江苏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担保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担保机构直接向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再担保业务部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再担保项目备案表。

△服务事项64: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底的江苏信保集团普惠担保类产品业务,原则上疫情保障(防控)类中小微企业的担保费可降至原担保费的50%,整体保费费率年化不高于0.6%;其他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年化不高于1%。

适用范围:疫情保障(防控)类企业及江苏省内符合国家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小微企业、三农、创新创业、战略新兴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向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申请各类融资担保类产品的客户,按照标准享受优惠费率。

责任单位:江苏信保集团

责任处室:普惠金融部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集团各分公司及合作银行(江苏区域主要为中国银行、南京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紫金农商行及有合作的区域银行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具体以合作银行审批资料为准,江苏信保集团提供纯信用、无抵押的担保方式办理。

二十一、《苏政"50条"》第24条: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信保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服务事项65:为出口企业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的预警和管理。

适用范围:省内重要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有意向的重要进出口企业可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疫情防控期间服务公告》公布的各区域负责人对接联系。

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辖区公司客户部门

经办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66: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企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复工复产外汇流动资金专项贷款",满足复工复产外汇资金需求。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有外汇融资需求的外贸企业及"走出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申请,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并提供相关贷款审批材料;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发放贷款。

责任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责任处室:国际合作处

经办单位: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贷款审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67: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保障海外采购资金安全。

适用范围:省内防疫物资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向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提交申请,签署《进口预付款保险保单》,将防疫物资进口合同中的预付款进行投保。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进口预付款保险投保单(加盖公章)等。

△服务事项68: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服务,提高限额满足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案件理赔追偿速度,做到应保尽保、应赔尽赔、高效减损。

适用范围:省内外经贸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外经贸企业,直接联系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或信保客服热线,可得到外贸风险"一对一"指导和咨询服务。已投保外经贸企业案件处理可直接联系信保客户经理。

责任单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处室:业务管理处

经办单位:江苏信保各地市机构(客服热线:4006502860)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对已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产生风险的外经贸企业,可通过信保通、邮件等无纸化方式报损或索赔。如因暂时无法进场复工导致无法提供索赔相关单证原件的,在对案件处理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可接受扫描件或照片格式,通过邮件发送,以便尽快开展相应的追偿及理赔工作。

二十二、《苏政"50条"》第25条: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复工前注重全面防控、精准对接,复工后注重服务保障、政策落实,多渠道、宽领域拓展企业用工,着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服务事项69:帮助和支持"三必需"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积极招工,指导企业与劳务输出地加强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网络化手段,畅通运行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务工人员滞留就业应对机制,充足用好本地用工资源,促进用工需求有效对接。

适用范围: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安排工作专员主动上门开展用工指导服务,全面准确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和招工缺口。推送企业招工信息上传至人社部门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重点企业招聘专区,优先精准匹配登记求职人员信息,推广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提供求职招聘、就业登记、合同备案、参保缴费全流程网办用工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70:有力组织重点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统筹做好当前错峰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方案,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岗。

适用范围:有成批次、成规模组织员工返岗需求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用工对接服务平台(http://wgfw.mohrss.gov.cn),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返岗员工信息。通过人社部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精准对接输出地劳动力资源,制定集中运输方案,组织包车、包机、开通专列等通行方式开展"点对点"直达送企服务,同步做好员工返岗期间的卫生防疫、应急处置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和健康委、中铁上海局

责任处室:农民工工作处、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服务事项71:重点企业职工返岗复工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道路客运企业从事复工返岗人员包车运输。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交通运输部门与人社、工信、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通过广播、电视、交通运输出行平台、就业信息平台等方式摸清务工人员集中返岗出行需求,统筹制定运输计划,加强运输组织,指导运输企业精心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专人、专车、专线",实现"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客运企业以旅客需求为导向,创新运输组织方式,开展出行方案设计、车辆预约、"门到门"等各种定制客运服务,满足企业返岗复工的出行需求。复工返岗包车实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由承运单位按照统一格式自制车辆通行证(无需盖章),随车携带,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三、《苏政"50条"》第26条: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服务事项72: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参保地人社部门服务窗口、门户网站或手机APP,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人社等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填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同时提供亏损月份的月度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服务事项73:进一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的统筹区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放宽稳岗返还裁员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4: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重的服务业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可参照困难企业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适用范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24个月的统筹区内符合条件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人社等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及时拨付。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四、《苏政"50条"》第27条: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允许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个月的设区市,年内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费率0.5-1个百分点,同时不提高个人缴费费率。

△服务事项75:失业保险现行1%的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降费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6: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适用范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符合国家规定的降费条件的全部参保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符合降费条件的地区,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降低费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工伤保险处、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7: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城镇职工医保缴费费率。

适用范围:所有参保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文件贯彻执行。

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待遇保障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征收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五、《苏政"50条"》第28条:疫情防控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服务事项78:为纾解疫情期间企业困难,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对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的减免部分金额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免征政策适用于省内中小微企业与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征政策适用于省内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大中小微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名单,在经办系统中进行标识,直接进行相应免征或减征。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养老保险处

经办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79:允许企业申请延期办理职工公积金缴费业务。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所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线上办理:通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厅、手机APP或微信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APP办理,具体线上办理渠道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②线下办理:企业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在工作期间携带有效证件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或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80: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邮件、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或人社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办理缓缴社保费业务。徐州市、宿迁市、苏州工业园区受理部门为人社部门,其他地区受理部门为税务部门。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经办单位:参保地主管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苏州市企业需附银行对账单及担保资料,盐城市企业需附经办人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淮安市企业需附缴费担保证明,其他地区只需提供申请表即可办理,缴费人可拨打12366或12333服务热线咨询。

二十六、《苏政"50条"》第29条: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提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主动进行"法治体检",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服务事项81: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类公证。

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在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1、现场办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至公证机构窗口现场申办。2、网上办理:关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点击"法律服务",点击"网上办证",按照提示注册账号、发起办理程序。为节省办理时间,可先关注"江苏司法行政在线"微信公众号,查询公证机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根据公证机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再进行办理。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江苏省公证协会

责任处室:公证管理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当地公证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申请人性质以及公证机构要求,提供自然人居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以及具体公证事项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82:对江苏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因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而导致的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的仲裁、诉讼纠纷,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免费提供服务。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

适用范围: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江苏省内涉及疫情防护必需品、病毒检测检验用品、病毒感染医疗药品生产的企业,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供应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其他合同依约不能履行进而产生仲裁、诉讼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律师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相关生产、供应的合同(采购单、定单等);企业依约不能履行的合同;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依约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83:对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组织专项法律服务团提供免费法律体检,帮助研判风险制定处置方案。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 年12 月。

适用范围:江苏省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企业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法律体检。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链断裂濒临破产的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现有资金情况、生产经营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84: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对江苏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产生的劳动合同纠纷仲裁、诉讼,各地律师协会根据申请及时组织律师志愿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免费服务有效期至2020年12月。

适用范围: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江苏省内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劳动者在与企业之间产生劳动合同仲裁、诉讼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律师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被采取隔离措施、被确诊隔离治疗的证明材料或者因政府紧急管制措施而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说明;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

△服务事项85:对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任务的医护人员,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为其本人所涉及诉讼法律事务,提供5年免费律师服务,服务期为2020年2月18日至2025年2月18日。

适用范围:受江苏省委省政府指派赴湖北疫区执行支援防控任务的医护人员本人,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职务被确诊受到病毒感染的医护人员本人,我省疫情防控期间因表现突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的医护人员本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上述医护人员本人遇有诉讼法律纠纷时,可持相关材料至江苏省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申请免费法律服务。

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责任处室:律师工作处、协会秘书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律师协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证明原件或者表彰决定复印件(单位盖章);诉讼纠纷简要情况。

△服务事项86:支持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按规定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作出许可决定,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大、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携带申请材料至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业务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责任处室:劳动关系处

经办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及实施方案;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3、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服务事项87: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从失业保险扩大试点支出范围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在岗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范围: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且经省认定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省定企业名单,安排工作专员上门帮助企业享受政策,对在岗职工人数、春节开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按政策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经办单位: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填报信息,通过系统数据比对。

二十七、《苏政"50条"》第32条: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设立专门绿色运输通道,保障好产销衔接通畅,保证市场不脱档、不断供。妥善解决养殖户饲料供应难、种苗供应难、屠宰销售难等实际问题。保障批发市场、城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商场超市、便利店补货及时,加强价格监测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第33条:以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要企业生产必需等为重点,在长三角地区协同建立省市、口岸间运输优先通行机制,实现生产、生活物资互济互帮,积极帮助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运力调配,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运得进、产成品运得出。

第34条:优化公铁空水联运监管模式,全力保障公路网和水路网畅通,打通最后一公里"堵点"。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力度,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以防疫为由被拦截,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服务事项88: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保障。

适用范围:疫情期间货运物流企业从事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承运单位可通过"江苏运政服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办理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也可直接下载自行打印,随车携带。对持证车辆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即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便捷通行。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处室:运输管理局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89:开展价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涉企收费检查。

适用范围:相关收费单位。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对近年扶持中小企业的相关价格优惠政策,以及近期各地出台的涉企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确保价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90: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适用范围:经营者。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疫情防控为借口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二十八、《苏政"50条"》第35条: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服务事项91: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单位)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在3个月内保持不变"的限制,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费结算方式。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变更下一个月的基本电费计收方式业务。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92: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取消"电力用户暂停用电容量少于十五天的,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的规定,调整为按实际暂停用电天数减免用电企业基本电费,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办理暂停业务。

适用范围: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暂停业务。办理暂停业务的用户基本电费按实际用电天数计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十九、《苏政"50条"》第36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服务事项93: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如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超过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适用范围:因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且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电力企业将对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抗击疫情扩产企业,超过约定最大需量105%部分按实收取,不加倍计收基本电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94: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新建、扩建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适用范围: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用户可通过携带所需材料至供电营业厅,或通过上传所需材料扫描件至"网上国网"APP办理的方式,办理新装或增容业务。电力企业将对涉及新增第二路及以上供电电源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医疗等场所证明材料,新装用电还需提供项目批文、物业权属证明。

△服务事项95: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适用范围: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省电力公司根据本政策措施,直接降低用电价格,并推动各地供电公司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责任处室: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处

经办单位:当地供电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96:实施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政策。自2020年2月22日起,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各地根据天然气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合理预测气源结构,根据门站(气源)采购价格加上从严核定的配气价格科学测算,按照联动机制的规定,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适用范围:非居民用天然气用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制定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城镇燃气公司执行。

责任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

具体经办单位: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城镇燃气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三十、《苏政"50条"》第37条:加大有效投入,以220个省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的力争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推动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加快落地见效。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急事快办。

△服务事项97:帮助重大项目业主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明确的220个省重大项目,年初全省集中开工的1473个重大产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就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政府机关帮助协调解决的具体困难问题,向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无法协调解决的,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需要协调解决的具体问题基本情况。

△服务事项98:统筹保障重大项目用能需求。

适用范围:2020年省重大产业类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用能需求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报用能需求,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解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文件和项目2020年新增用能需求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正常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能效水平和主要节能措施、开工建设情况及计划投产用能时间、2020年计划新增用能需求和测算依据和用能指标的监管使用措施。

△服务事项99: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优质企业债券。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要求,省、市、县(区)三级重大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债券发行单位登陆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进行申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转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财政金融处

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企业债券转报"事项办事指南(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100: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施工现场防疫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有度汛要求的水利、交通重大项目,因赶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应急度汛造成的合同外措施费用,可纳入工程概算。对于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同意项目法人将合同约定的工期合理顺延。

适用范围:列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水利、交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编制概算调整报告,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由项目原初步设计(或概算)申报单位上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原项目概算外增列。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基础设施发展处、农村经济处

经办单位: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概算调整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申报单位的请示文件。

△服务事项101:做好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适用范围: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

办理类型:政府直接办理或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对纳入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项目,可单独组卷并申请核销用地计划,在报批阶段从省级计划中直接安排。预下达2020年各市、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流量计划,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利用计划向有需求地区、有高质量项目地区倾斜。充分发挥江苏自然资源"一张图"等信息化成果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审查报批流程、简化程序,合并相关审查项目实行同步申报、同步审查。开通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做到即受即审,提高审查效率。在省政府公告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期间,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医疗器械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

经办单位: 各地自然资源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项目立项审批材料、项目用地申请报告。

△服务事项102:对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提高施工许可审批效率。

适用范围:事关疫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一站式申报"系统办理,或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办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责任处室:建筑市场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条件报告、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服务事项103: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如在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

适用范围: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期间,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环评处

经办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无需材料。

三十一、《苏政"50条"》第38条: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产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持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卫生、生态环保、应急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改善等民生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及早启动民生领域十大类200个补短板项目建设。

△服务事项104:加大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投资力度,鼓励有融资需求的环境基础设施等生态环保类项目申请"环保贷",享受风险分担和优惠贷款利率。

适用范围:在省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环保贷"支持方向的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登陆"江苏省环保项目储备库"平台(http://218.94.78.90:18180)办理"环保贷"入库申请业务,审核入库后推送给合作银行,由银行独立审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 财审处

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评估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扫描件)、项目立项或环评批复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十二、《苏政"50条"》第40条: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倾斜。

△服务事项105:针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等,加强部门协同和省市联动,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加强科研协同攻关。开放绿色通道,简化立项程序,启动实施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应急攻关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和省疫情防控统一要求,项目申报立项工作采取"不见面审批"等方式,申报材料以电子版本形式为主;待疫情结束后,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供正式纸质申报书并完善网上资料填报和合同补签订工作。应急项目不受在研项目管理限制,不影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申报2020年省科技计划项目。

适用范围:承担我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科技应急攻关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等项目承担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将办理材料(电子版)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省科技厅。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社会发展与基础研究处

经办单位:省科技厅、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报书(电子版)、项目情况简表(电子版)、项目阶段性成果证明材料(电子版)。

△服务事项106:对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享受免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0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制的试剂,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制的试剂。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办税缴费平台办理,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享受免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08:针对疫情防控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

适用范围: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企业所得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十三、《苏政"50条"》第42条:疫情防控期间,减免在孵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列入省级年度绩效奖补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优化"苏科贷""苏微贷""苏贸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服务事项109: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孵化器")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设区市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将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资金(以下简称"省孵育计划资金")分配到各设区市,用于对评价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孵化器的奖补。各设区市科技局汇总统计辖区内列入奖补范围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租金情况,并会同设区市财政局制定省孵育计划资金具体分配方案,明确在资金分配中对落实政策的孵化器给予倾斜。

适用范围:纳入本年度省级绩效奖补范围的孵化器。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由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制定分配原则,在分配资金时对落实政策的孵化器予以倾斜。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10:优化"苏科贷"办理流程,尽快实现业务线上办理,缩短备案时间。

适用范围: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和"苏科贷"合作银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入库企业在"苏科贷"备案管理系统(http://skd.jspc.org.cn:91/bizweb

/magic/welcome_skd.jsp)提交融资需求;合作银行对接企业需求,对审批通过的贷款在管理系统提交贷款备案申请,并且将相关备案申请纸质材料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纸质材料可后期集中补寄;省各地科技部门根据合作银行上传的材料在管理系统完成贷款备案,2个工作日完成省级备案。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责任处室:高新技术处

经办单位: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各地科技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贷款合同、银行备案申请表。

三十四、《苏政"50条"》第44条:研究制定推动传统消费业态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业态成长,进一步培育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宽居民线上消费的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能。

第45条: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加强市场分析研判和资金流向监测,根据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动态变化,开展政策预研储备,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服务事项111: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开展试点工作评估,对评估结果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用于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重点项目补助、人员培训以及与金融资本合作开展融资担保、创业投资等。

适用范围: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试点工作情况,公示评估结果,对评估靠前的试点区域安排1000万元切块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服务业处

具体经办单位:相关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报告。

△服务事项112:组织申报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发挥服务业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有效支持服务业企业应对疫情影响。

适用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消费、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的服务业项目。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由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业项目,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的"江苏发展改革委旗舰店"在线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审核公示后,采取投资补助和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服务业处

具体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202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投资补助重点项目申请报告、投资补助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报告、贷款贴息项目申请报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服务事项113: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合理缓交土地出让价款。

适用范围: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指导各地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合理调控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疾控设施和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需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用地取得成本费用、租赁租金),各地可以依据国家、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同财政部门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缓交,免收相应的滞纳金。疫情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调整土地价款缴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的补充合同上报备案,合同争议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处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

经办单位: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土地出让合同。

△服务事项114:组织开展新零售示范企业认定工作,2020年在全省认定一批新零售示范企业。

适用范围:符合申报条件的新零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向当地商务局申报,当地商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和申报企业情况择优推荐,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入围名单,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责任处室:电商处

经办单位:当地商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审计的会计年报或其他证明材料、涉及行政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许可证(以上均为复印件加盖公司章)、企业相关经营指标以及运营情况。

三十五、《苏政"50条"》第46条: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资金链状况,对可能出现的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防控、缓释、化解,谨防部分领域金融风险叠加传导,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服务事项115: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可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

适用范围:省内上市公司。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与对应证券公司进行业务咨询及协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公司监管处、公司检查处

经办单位:相关证券公司

需要提供的经办材料:按相关证券公司要求提供。

△服务事项116:公司债券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回售等,公司债券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与投资者沟通协商,缓释短期流动性风险。

适用范围:公司债券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中介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直接联系对应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部门进行业务咨询办理。

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

责任处室:会计监管处

经办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要求提供。

三十六、《苏政"50条"》第48条: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提高"不见面审批(服务)"效能,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等非接触式线上办理途径,加快推行环保"不见面"审批、"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降低疫情聚集性发生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服务事项117:依托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做好项目立项、开工、投产全过程服务。依托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投资项目"不见面审批",提供网上或电话咨询服务,帮助协调推动问题解决,为项目审批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项目建设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218.94.123.37/indexjs.jsp)填报项目信息并申领项目代码,按照投资性质和项目类别,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办理咨询:省发展改革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025-83666201)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处室:固定资产投资处及相关业务处室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8年版)》所需材料。

△服务事项118: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企业,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规避失信风险。

适用范围:因受疫情影响生产订单未完成或者产品交付不及时的有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线上申请信用修复,经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审核后办理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信用修复承诺书、登记证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失信行为整改证明材料。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和各级信用网站获取的信用报告,视同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可作为信用修复依据。具体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指引(www.creditchina.gov.cn/xyxf/lczy)了解。

△服务事项119:对疫情防控期间,经认定同意延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五险一金"等缴费业务的企业和个人,不计入企业失信行为记录。

适用范围: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定的允许延期缴纳"五险一金"的企业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直接对相关企业不计入失信行为记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责任处室:信用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级税务、人社、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

△服务事项120:实行交管业务网上办、掌上办,补换领驾驶证、补换领号牌、补换领行驶证、机动车选号、申领免检标志、申请新车临时号牌、申请临时号牌、违法处理、事故快处等26项交管业务"足不出户"办理,为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便利服务。

适用范围: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电脑登录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tzs.122.gov.cn),或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注册"交管12123"账号并实人认证通过→选择业务类型→办理业务种类→仔细阅读须知→按照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车管所网办中心后台审核办理→邮寄送达(审核不通过予以退办,短信告知)。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交警总队

经办单位: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不同业务办理事项需要,按照网上办理提示要求上传相关资料。

△服务事项121: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可网上办理,推行"不见面"审批。

适用范围:需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或江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环评。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责任处室:环评处

经办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审批书(电子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电子版)、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电子版)、公众参与说明(电子版)。其中,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无需提供第3、4项内容。

△服务事项12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排污企事业单位,可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视情实施失信行为豁免、减免信用惩戒等措施。

适用范围: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的排污企事业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登录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218.94.78.76:20008/mlsc-web)申请复核,或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

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处室:综合处

经办单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通过全省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企业端申请的,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直接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说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23:临时取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到期申请延期换证的,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在线申报,提交规定资料,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

责任处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经办单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7〕1号)要求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24:对省本级办理的市场主体登记,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事窗口等渠道,公布"网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的方式,引导复工复产企业采用"不见面审批(服务)"办理相关业务。

适用范围:省市场监管局本级登记的各类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或到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企业新设、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江苏省政务服务网提供的涉及企业主体登记所提交的材料目录。

△服务事项125:疫情防控期间,对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如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材料的(产业政策材料除外),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工业产品(危化品除外)。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承诺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单、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其他材料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企业承诺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26: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导致许可证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先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延期,在疫情解除后再按规定提交材料办理延续。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产品(危化品、危包、化肥、电线电缆、食品相关产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27:对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鼓励其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申请书、免于评审承诺书、自查表、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所提交材料应按要求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28: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或换证申请已受理但因疫情暂停评审导致证书有效期过期的,可在证书原有效期基础上申请延期6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发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变更申请表(应签字、盖章)、营业执照、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29: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适用范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及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能力附表(原件),承诺书(应签字、盖章)。

△服务事项130: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请复查。近期已申请复查,但因疫情影响不能安排现场考核的,可提出撤回复查申请,按延期要求办理延期。

适用范围: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单位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证书和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证书延期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延期申请书(应签字、盖章)、自行检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报告、原有许可证书。

△服务事项131: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不足12个月,申请换证的,可以免考换证,新取证考试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适用范围: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个人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办理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免考换证许可业务。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市场监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视力证明、原有资格证书。

△服务事项132:推行市场主体网上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江苏政务服务app可申请办理。

适用范围:省内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各地政务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登记注册指导处

经办单位:市场主体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或审批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的市场主体类型和登记类型所需提交的材料。

△服务事项133:引导企业采取动产抵押等方式有效融资,并提供高效便捷登记服务,帮助困难企业缓解短期资金压力。

适用范围: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申请登记,网址http://dcdy.gsxt.gov.cn,申请登记前需进行"用户注册"(用户名即手机号码,需实名认证)。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网络交易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设立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②变更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③注销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服务事项134:对复工复产的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生产许可技术审查,即到即审,进一步减少审查程序,压缩审查时限,提高审查效率。需要开展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待疫情结束后,再对有关企业开展证后现场检查。

适用范围: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或前往江苏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

经办单位: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列明的申请生产许可需要提供的材料。

△服务事项135: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根据企业需要组织专家帮助制定企业标准。

适用范围: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网址http://www.cpbz.gov.cn/index.do/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拟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或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相关信息材料。

△服务事项136:鼓励社会团体加快制定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供给。

适用范围:需要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办理,网址http://www.ttbz.org.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国家标准委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37: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及时满足企业物品编码设计、印刷、续展、变更和注销等需求。

适用范围:有需要的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直接在物品中心网站办理,网址http://www.ancc.org.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标准化管理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138:对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涉疫情防控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即申请即办理,主动服务,当日办理;其他产品,压缩办理时间,1-2天完成审核出证。

适用范围:江苏地区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登录"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管理系统网址:http://cccmb.cnca.cn),根据系统提示办理,全程网上进行。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认证监管处

经办单位:认证监管处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后续管理承诺书、进出口合同、发票或提单、相应产品符合国内安全标准的承诺、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成套设备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服务事项139:为全省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复工复产企业提供信息平台,将全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在"苏检通"平台进行展示,免费为企业发布检验检测需求,积极帮助其解决检验检测需求。

适用范围:全省范围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复工复产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联系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填写《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测需求信息表》后,集中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http://www.sujt.org.cn:8084/)通知公告栏中集中展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处

经办单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监管业务处室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复工复产企业检验检测需求信息表》一份。

△服务事项140: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中小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等费用3个月内减半收取,其中对疫情防控用湿巾、一次性使用橡胶检查手套、橡胶家用手套、酒精消毒剂、含氯消毒剂、餐具洗涤剂,以及沐浴剂、香皂、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等具有抑菌性能的相关产品免除检验检测费用;对直接服务于疫情防控的CT机、呼吸机、多参数监护仪、红外体温筛查仪、红外体温计等计量设备免除检测费用。

适用范围: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委托检验、计量器具委托检测、特种设备委托检验。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办理;检验人员现场或随时携带有效证件至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受理窗口申请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财务审计处

经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

需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及收费减免申请表(加盖公章)、中小企业分类证明材料(会计报表或其他中小企业分类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1: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半收取中小微企业的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收费。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疫情防护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及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通过省特检院当地分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携带有效证件至省特检院当地分院业务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办单位:省特检院当地分院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收费减免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2:对防疫重点医疗机构、隔离点等疫情防控场所,防疫物资、防控产品生产企业,防控物资仓储流转环节以及易燃易爆危化品设备、高温高压设备、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等危险性较大的到期需检验的特种设备,及时组织实施检验,即报即检。

适用范围: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可通过省特检院当地分院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办理,也可携带有效证件至省特检院当地分院业务大厅办理报检。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办单位:省特检院当地分院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书》或《特种设备延期检验情况登记表》、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服务事项14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可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请办理系统接入、电子账册及货物进出区等业务,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在业务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

适用范围: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等保税监管场所企业办理账册备案、变更、核销,或者办理分送集报、外发加工、模具外发、设备出区检测、设备出区维修、保税展示交易、卡口登记等货物进出区业务。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申报业务数据。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企业管理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按照具体业务类型,在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辅助管理系统(企业端)中,根据系统界面提示,填报相应的业务申报数据。

△服务事项144:引导企业对疫情期间存在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网上主动披露,海关在线受理。涉税违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或漏缴、少缴税款在法定限额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求,企业通过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咨询电话)等手段"不见面"办理。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稽查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61号附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服务事项145:疫情防控期间,在确保生物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通关便利。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适用范围:①以疫情防控为目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新冠肺炎的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按卫生检疫审批程序办理。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对疫情防控用特殊物品可凭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特别批准文件,免予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②其他特殊物品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功能,按要求网上填写。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省级药监部门

责任处室:卫生检疫处

经办单位:南京海关卫生检疫处、口岸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一)免予办理卫生检疫审批:特殊物品种类、用途及相关文件等信息,批准文件正本。

(二)其他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根据办理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请材料,无需提交纸本申请材料。

三十七、《苏政"50条"》第49条: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与上海等海关对接力度,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空口岸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接港口、机场、铁路,拓展应用范围,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

△服务事项146:在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基础上,依托"长三角海关一体化工作办公室"和区域内海关一体协同机制,落实好《海关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重点举措》,加强与上海等海关对接,促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查验作业、保税监管等一体化。

适用范围:进出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全国通关一体化管理,如有咨询可通过12360、海关门户网站、南京海关微信公众号提出。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该服务事项为业务咨询类,暂不需要提供具体办理材料。

△服务事项147:设立进口疫情防控物资及其生产原材料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和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疫情防控物资即到即提,实现通关"零延时"。紧急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企业捐赠保税货物的,海关凭企业申请,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

适用范围:进口疫情防控物资。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①进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②涉及境外捐赠的,需提供《受赠人接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口物资证明》《进口物资分配使用清单》;③进口医疗器械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号码或药监部门证明。

△服务事项148: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改革。

适用范围:进口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综合业务处

具体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第一步概要申报,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完整申报,企业需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提交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申报资料。

三十八、《苏政"50条"》第50条: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服务事项149: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哄抢、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资,一经发现,坚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口头或书面控告、报警、报案、举报、移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治安总队、刑警总队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分)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身份证件、买卖合同、支付凭证、聊天记录、涉案产品等。

△服务事项150: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适用范围: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口头或书面控告、报警、报案、举报、移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处室:经侦总队、食药环侦总队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公安(分)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违法犯罪相关线索及证据。

△服务事项151:依法查处举报人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和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①拨打当地12315热线电话,②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WWW.12315.cn。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处室:执法稽查局、价格监管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

经办单位:省和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提供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

△服务事项152:强化正面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口岸监管,对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实施精准布控,加大打击力度。

适用范围:进口假冒伪劣防疫物资、走私野生动物。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方式:南京海关业务咨询电话:025-12360;南京海关缉私局反走私举报电话:025-86640700。

责任单位:南京海关

责任处室:南京海关缉私局

经办单位:南京关区各海关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材料。